在南流江合浦县常乐镇滩头面河段有人涉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查处该案件。2025年11月10日,执法期间,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收集证据,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合浦县水利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合水存字〔2025〕111001号)。现七日登记保存期已届满,本机关已依法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合浦县水利局扣押决定书》(合水扣字〔2025〕111702号),对涉案的采砂机具和运砂车辆(详见附件:合浦县水利局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涉案物品的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携带相关所有权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合浦县水利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本机关将视情况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处置。 特此公告
来源:合浦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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