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是天使 小生命的到来无疑会给 一个家庭带来温暖和美好 但是万万没想到 有位父亲居然将1岁多的亲生儿子 以6万元价格送给了陌生人…… 广州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 父亲卖出自己亲生儿子的刑事案件 涉案父亲因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
群上发布有偿送养信息 10万元送亲儿
2019年,黄某在“***孩子交流沟通群”内发布有偿送养信息,提出愿以10万元为对价,送养其儿子。随后,黄某与邓某通过QQ沟通联系,黄某在不清楚邓某的住址、收入及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及能力的情况下,就针对送养儿子的补偿金问题与邓某进行协商,并商定送养孩子的时间、地点等细节。
之后,二人按照事前商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交接,邓某在接到孩子后,即将双方约定的价格6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黄某。
至此,黄某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并已实际非法获利。
法院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拐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案件定性不持异议。至于为什么要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别人?黄某辩称,自己是与女朋友吵架,无法独自抚养才送给邓某抚养......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收钱送儿”也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可见,拐卖儿童并不需要同时具备拐骗和贩卖两个行为,而是触犯其一即可构成拐卖行为。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都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道是“虎毒不食子” 孩子不是商品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 无论遭遇何种困境 父母都不应把孩子作为商品进行出售 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仅违背天理人伦 更是触犯法律底线 对卖掉自己亲生孩子的人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