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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秦先生90年代在上海全款买了6套别墅,但因工作问题,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就离开了上海。
20年后,秦先生返回上海,打算开开心心的入驻时,却发现原先的别墅已经变了样子,自己的别墅也都住满了陌生人。
秦先生当时花了276万买下6套别墅,其中两套买给自己的公司员工,因为员工要入住,所以办理了过户。
而秦先生当时生意原因,匆匆离开了上海,没有及时办理过户。
20年后,当他回到上海时却发现,自己的别墅已经被房产公司私自卖给了他人。
2013年,秦先生起诉房产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993年房价一平3000元左右,这20年,房价一直涨。按2013年算,市场价为16000~21000元每平,一审法院判定,秦先生胜诉,获房产公司赔偿1200多万元。
房产公司不服上诉,谁知,一审二审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二审判定,双方有过错,房地产只需赔偿150万元,也就是当时秦先生的购房款。一二审赔偿金额相差1000多万。
秦先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忽略了房产公司的过错,除此之外,法院的判决书中,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违背了实体公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抗诉。抗诉之后,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生效判决,恢复了一审的判决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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