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副主任玉石受贿一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玉石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退缴的赃款及扣押的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以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分别在货物拍卖、业务发展、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0年至2018年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147.714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玉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玉石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具有立功表现,涉案赃款全部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玉石担任政法领导职务,为多名下属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承诺为多名涉嫌犯罪的缉私警察不被追究提供帮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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