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涉嫌洗钱罪一案,经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该案是近年来防城港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图源网络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进行走私犯罪,仍提供其资金账户,帮助他人收取走私货款共计人民币2434800元。徐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为走私犯罪分子收取赃款,该账户是徐某某用于经营生意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使得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经营生意的资金流中,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掩饰、隐瞒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反洗钱与大家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1.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警惕他人利用您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非法融资活动;3.勿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以防他人利用您的账户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4.勇于举报洗钱行为。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