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部分不法分子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高利润、高回报的影响,非法开采盗卖,损坏国家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十足。
局长杨智军向自治区人大领导汇报查处情况针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成立以来,通过联合开展“海豹行动”等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打了一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坚决斩断伸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黑手”。12月18日,西街执法大队又办结了一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罚款10万元整。
近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北海大道以东、美景路北侧的某建设用地内存在非法开采石英砂的行为。接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西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现场核查发现,北海市某公司无采砂相关审批手续,在建设用地进行开采石英砂,涉嫌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涉事人停止其涉嫌非法行为。经深入调查核实,北海市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在某建设用地内开挖出来的8419.50立方米的石英砂,交由江苏某公司外运至北海某堆场堆放,计划转卖给玻璃制造厂作为原材料使用。北海市某公司非法开采石英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是每一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使命,对于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的利剑将始终高悬,绝不姑息。11月27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面调查取证后对违法当事人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整。随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将《北海市某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移送北海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矿产部分)序号1“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45%-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来源:北海综合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