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相同的错误不犯第二次。按理来说,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本该吸取教训,可有些驾驶人心存侥幸不悔改,又铤而走险继续饮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7月6日,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一名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邓某(男,32岁,常乐镇平心村委人)送进拘留所,违法行为人邓某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2021年6月14日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常乐中队在辖区开展“百日攻坚”交通整治行动时,21时25分左右,在常乐中队执法服务站前路段查获邓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对驾驶人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显示结果为:22.8㎎/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发现邓某曾于2018年7月15日被北海交警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次属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邓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交警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莫让今日的酒驾成为终生的遗憾。
来源: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