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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缓刑期间屡次违反监管规定,北海2名社矫对象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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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22-10-1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会面临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处罚。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陈某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北海市海城区首次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规定,被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典型案例。

钟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转入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后,其无视法律,在缓刑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违规离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北海市海城区司法局向海城公安分局提出了对钟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2022年9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钟某某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依法对钟某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该社区矫正对象有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北海市海城区司法局向海城公安分局提出了对陈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2022年10月10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陈某的治安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严肃性,不仅惩罚教育了其本人,同时也向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和告诫的作用。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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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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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既然犯了错,那就应该认,在外面还搞七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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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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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都给你自由了,还不满足,那就回去蹲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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