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唐国新
身份证号:44052719691229****,
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塘路5号金花苑小区B栋3单元302号房
执行标的:15466527.92元及利息
举报联系人:0773-2533305候法官0773-3678130陆法官0773-6765113刘书记员
被执行人:唐国才
身份证号:44052719650921****,
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21号金源太阳城朝阳苑10栋1单元3-A
执行标的:15466527.92元及利息
举报联系人:0773-2533305候法官0773-3678130陆法官0773-6765113刘书记员
被执行人:夏小伟
身份证号:43042119701122****,
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派出所爱民社区居委会爱民路33号3单元401户
执行标的:3608162.00元及利息
举报联系人:0773-6765120李法官
被执行人:谢艺
身份证号:43042119701122****,
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99号R17栋1单元203号
执行标的:3984632.00元及利息
举报联系人:0773-6765113刘书记员
举报方式:电话或邮寄举报、现场举报
邮寄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130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现场举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悬赏时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悬赏条件: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住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悬赏依据: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扩散周知!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利于执行的相关线索,请立即向象山区人民法院举报,让他们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