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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公告
合政布〔2024〕73号 合浦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日印发了《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38号),拟征收我县星岛湖镇坭江、下洋、洋江、总江村民委员会,沙岗镇田寮村民委员会以及收回合浦县水利局、合浦县公路管理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南流江综合管理中心的47.1623公顷(707.4345亩)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作为合浦县总江围海堤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请有坟墓在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星岛湖镇、沙岗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联系电话:合浦县殡葬管理所0779-7292330;星岛湖镇人民政府民政办0779-7501803;沙岗镇人民政府民政办0779-7802001)。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于无主坟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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