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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吴某逃亡17年后终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8年4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其他两人(均已被判刑)窜到325国道合浦县白沙镇龙江村委三节堂路段,将“T”型钢钉摆在公路上,刺破路过的客车轮胎,趁车上的乘务员停车换胎之机,三人蒙面持刀、枪、棍上前将未来得及上车跑离现场的副驾驶员黄某、售票员项某殴打并开枪恐吓,随后搜身抢走二人身上携带的3000元现金及手表等物。同年5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又伙同其他三人(均已被判刑)窜到国道合浦县白沙镇鸭子屋路段,以上述同样的手段抢劫货车司机现金2303.5元及手机等物。
案发后,同案犯因以相同的手段抢劫作案十余起,相继被判处七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吴某则逃亡至深圳打工,并认识了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人周某,后与周某同居并生育两个儿子。
2015年5月24日,吴某的妻子周某向博白县公安局报警称,其被丈夫殴打并举报其丈夫是负案在逃人员。吴某遂于当天被博白县公安局抓获。
2015年11月19日,合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持枪、棍等凶器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其积极参与持械抢劫被害人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归案后如数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合浦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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