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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北海一男子背案难逃良心谴责,作案15年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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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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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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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了,杜某发才回来,这片曾经那么熟悉的地方,如今却变化得让他认不出来。只不过,他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回到北海自首的。2015年12月14日,这个15年未了结的案子,终于在法庭上一锤定音——杜某发犯故意伤害罪,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从2000年11月23日开始逃亡,到2015年接受审判,整整15年,我终于给自己一个交代。”杜某发说道。


      2000年11月22日,宁某山、陈某福、黄某海(均已判刑)、欧某梁、梁某(均已劳教)等五人在北海市区某酒楼饮酒,约11时许,梁某和欧某梁回到侨港镇后准备宵夜时,被正在马路对面吃宵夜的薛某等人用茶杯掷。三人匆匆离开大排档,后欧、梁两人觉得气愤难平,即打电话传呼被告人杜某发等人赶到侨港镇准备报复薛某。被告人杜某发闻讯后携带一把水果刀赶至上述田螺店,与宁某山等人汇合后,被告人一伙分别持刀、棍对被害人薛某等人进行殴打,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薛某被刀捅中,因胸部锐器刺破心脏及肺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杜某发案发后潜逃到广东打工,于2015年4月16日9时许到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发与同伙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发在应邀参与打架后,积极、主动准备刀具赶到案发现场,并伙同同伙共同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等人,而被害人致命伤经法医鉴定致伤工具为锐器,故被告人杜某发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薛某等人用茶杯掷击梁某等人,挑起事端,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杜某发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发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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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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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良心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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