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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建局关于明确购房补贴政策相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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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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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关于明确购房补贴政策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北政发〔2015〕39号)文件精神,现对北海市购房补贴政策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关于“在北海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垂直分户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政策”的进一步说明  
(一)补贴对象  
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海市市区范围内(包括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垂直分户商品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  
(二)补贴标准  
1.按所购房屋房款总额的1%给予财政补贴。  2.每套住房只能申领一次财政补贴。  
(三)相关概念、条件的界定  
1.新建商品住房如何界定。  
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预售商品住房是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海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商品房预售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商品住房直接出售给买受人,并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商品住房。  
2.购房时间如何界定。  
(1)预售商品住房以买卖双方在北海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首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2)现售商品住房以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3.房款总额如何界定。  
房款总额以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记载的金额为准。

  
二、购房补贴的办理流程  ?
(一)提出申请  
购房补贴申请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购房补贴”服务窗口(北京路建设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格,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北海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验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补贴申请人(买受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以买受人之一为开户名的银行有效存折(卡)(复印件)。  
买受人为多人的可书面委托其中一人代为申请,买受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公证委托。  
(二)资格审核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拨付补贴资金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到买受人在《北海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  
(四)购房补贴受理时间  
2015年12月20日起。  


三、如何退还购房补贴款  
     凡已申报并享受了购房补贴的,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撤回登记申请的,买受人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退还应由买受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购房补贴”服务窗口提出购房补贴退还申请,获取购房补贴专用账号,核实退款金额,并将购房补贴全款打入专用账号,再凭商业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到“购房补贴”服务窗口办理购房补贴注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其退房、退税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依法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之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在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商品住房退房手续以后,又重新签订该套住房买卖合同的,不能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三)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的权利。  
(四)若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咨询电话:0779—2031680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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