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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曹某平在合浦县乌家镇分别进入其友人何某、刘某、伍某家中行窃,共盗窃人民币11500元。
其中2018年3月,曹某平以停放电车为由进入何某家中,趁何某外出期间,通过与其失明老父攀谈分散老人的注意力,借故在何某家中四处翻找财物,并最终盗取2700元。
2018年5月,曹某平分别趁刘某敞开大门熟睡和伍某外出之际,通过溜门砸锁的方式进入刘某和伍某家中,因该二人均与曹某平熟识,所以曹某平能够在进入室内后快速找到存放现金之处,并分别盗走2300元和6500元人民币。
经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曹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曹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合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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