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北海交警支队第四大队执勤民警在北海市四川路与银滩大道交汇路口附近对一辆校车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校车驾驶员暂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当时车上乘坐着20多名准备去秋游的师生,执勤民警当即将驾驶员及车辆带回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当天早上9时30分左右,执勤民警在上述路口执勤时对一辆校车进行例行检查,但当执勤民警要求驾驶员冯某出示相关证件时,冯某的言语支支吾吾,显得神色慌张,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冯某只得承认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并向执勤民警提供了其身份证号码。民警经过查询发现,冯某并未具备校车的驾驶资格。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驾驶员冯某及其所驾驶的校车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据冯某自己描述,他已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校车的驾驶许可资格,但是还没有办下来。令民警吃惊的是,冯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已经从事驾驶校车工作一个多月。
随后,执勤民警通知持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将校车及其车辆上的师生平安护送回学校,并对冯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依法要求冯某携带证件到大队接受处罚。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记12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也将面临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而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北海电台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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