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浦公馆黄记月饼代理律师
请判被告停止侵权侵害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犯原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产品,停止使用带有侵权字样的包装、图片、宣传资料以及停止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原告产品和被告产品从外观、包装、商标等方面来看,确实有一定的相似度,特别是招牌“公馆黄记”这四个大字更是一模一样。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方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本企业的名称是合法注册登记,所生产的产品也都是经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批准,并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
被告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没有)生产销售过原告声称的侵犯的商标权企业名称和产品,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庭仔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展示的证据,并将择期进行宣判。(海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