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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蔻年华,前途一片光明,但却没有抵挡住毒品的诱惑,掉进了毒海的深渊,并走上了贩毒的不归路,最终锒铛入狱。 近日,正值花季年龄的18岁女孩李某不仅自身吸毒,且还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女,18周岁,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在合浦县廉州镇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吴某某。2018年10月下旬当李某在合浦县某小区吴某某住处再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吴某某的毒资后,便到合浦县廉州镇某酒店与朋友一同吸食毒品。随后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吸毒人员吴某某住处将吴某某查获,并缴获吴某某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所得的0.53克毒品氯胺酮,紧接着民警立即前往合浦县廉州镇某酒店将与朋友一同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从李某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7.42克。 审查意见 承办检察官经审阅该案案卷,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毒品危害触目惊心,屡禁不止,贩毒人员呈低龄化趋势。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思想单纯,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之前,缺乏对社会复杂以及毒品危害的了解,加上正处于叛逆期,容易被蒙蔽心智,一旦缺少关受,极易沾染毒品。 在此,呼吁家庭、学校和社会,关爱青少年,及时掌握青春期少男、少女的情绪动态,灌输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普法教育和禁毒宣传,让刚进入社会的少男、少女懂得吸毒和贩毒的危害性,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增强拒毒、防毒的意识和决心。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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