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与同伙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使用械具、拘押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君与其同伙周某有共同实施绑架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及其同伙有共同实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藤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