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间,犯罪嫌疑人莫某波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国、董某、董某友、黄某远为了非法获取巨大利益,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制造、组织大规模“三无”船舶,利用非法改装的捕捞工具,雇佣莫某辉、莫某波、莫某全、裴某延、莫某琼、康某辉、康某辉、李某生、陈某达、莫某协等人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大风江口海面附近的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天然花甲螺苗,然后以每斤2元、3元、4元不等的价钱变卖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钦、陈某顺等人,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该团伙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钦、陈某顺等人明知犯罪嫌疑人莫某波等人组织捕捞的天然花甲螺苗是非法的,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花甲螺苗,仅在2019年2月至3月份交易金额便高达630万余元,该团伙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案经本院决定:犯罪嫌疑人莫某波等15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定,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15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钦、陈某顺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合浦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