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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酒驾,交警蜀黍是很认真的 毕竟要是放掉了一个酒驾醉驾的司机 就是给城市交通安全埋下了危险的种子 酒驾醉驾的危害,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数 在这里就不加赘述,直接进入曝光环节 希望所有人,包括“热情”的朋友们 劝了酒,就帮开车的朋友叫代驾 别放他们就这么开进凶险的前路 1.违规大满贯! 6月18日晚,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在广东路新世纪大道路口夜查。晚20:30分,一位年轻男子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进入民警视野,民警随即拦停,在要求检查驾驶员证件时,他吱吱呜呜半天提供不了证件,细心的民警在靠近时还闻见男子说话时有酒气吐出,经酒精检测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75.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在证据面前,该男子不得不承认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三瓶啤酒。随后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是假牌,驾驶员交代属网上购买,经查还是无证驾驶。酒驾/不戴头盔/假牌照/无证驾驶,真是违规大满贯!民警对当事人严厉批评教育后当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单。
2.无牌+酒驾=被记24分 6月14日,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在辖区五彩路电信大楼路段夜查,晚21时,一辆无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迎面而来,交警立即将其拦下,驾驶员打开车门时,浓重的酒味就扑面而来。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46.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无牌+酒驾,交警对涉事驾驶员作出罚款1200元、记24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3.醉笑着接受检查,哭着被罚 6月14日晚,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在重庆路北京路与四川路中间路段夜查,期间,一辆电动车开过时,浓浓的酒气飘扬而过,引起执勤人员的注意,马上上前拦截,并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测。 经查,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当班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同时扣留其电动车。 这位应该是接受检查面对镜头“笑得最愉快”的一位,但要不是被拦下来,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该哭了。
4.酒驾?交警已经盯上你! 6月3日,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在铁山港区石营线三塘路口夜查,20时21分,发现一辆从营盘往南康方向的小型汽车,行驶速度时快时慢、动作异常,执勤人员连忙拦下检查,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这位驾驶员和朋友们聚在一起喝了点儿酒,散席后觉得喝了一点酒而已,心存侥幸开车上路,没想到被交警查获了。 同样一例因为朋友劝酒推脱不下、喝了“一点儿”、喝完还开车的案例发生在6月14日21时49分,执勤民警利用快速排查酒精测试仪对一辆桂E牌小车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查,检测仪显示“对不起,您喝酒了”,经现场吹气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68.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他也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已经这么晚了,不太可能被查。 人在做,天在看,喝了酒不是假装没事就会没事,路上万一出个差错,要怪朋友劝酒,还是怪自己饮酒开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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