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18年3月21日00时01分许,徐某群驾驶桂E***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科庄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海城海城区工业园区科绣路科庄路口时,与陈某平驾驶桂E5***2号小轿车沿科绣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群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群经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21日1时18分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过错行为 1、当事人徐某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当事人陈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下:
1、当事人徐某群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当事人陈某平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北海交警微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