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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18年06月16日12时25分许,陈某联驾驶桂5***6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重庆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广东路路口实施右转弯时,与陈某风驾驶沿重庆路由西往东行驶的北海1***2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风受伤送至人民医院救治,于7月2日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过错行为
当事人陈某联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运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
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下:
1.当事人陈某联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陈某风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来源:北海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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