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北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通知辖区派出所即北海市公安局高德派出所出警处理。4时15分,北海市公安局高德派出所民警林某仕、协警陈某宁出警至某小区。4时18分,身着制服的林某仕、陈某宁来到某小区房间敲门并表明警察身份进行处置。
被告人周某业开门后拒不配合调查,大声叫嚷,在门外使用拳头击打林某仕,导致林某仕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脱落。陈某宁见状遂徒手控制被告人周某业。
随后,被告人杨某展、覃某通冲出房间,与已挣脱控制的被告人周某业共同推搡、追打林某仕、陈某宁,致林某仕、陈某宁头部、脚部不同程度受伤。4时40分许,林某仕、陈某宁与增援民警共同将被告人周某业、杨某展、覃某通抓获。经法医鉴定,林某仕左面部挫伤、陈某宁左面颊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三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妨害公务犯罪活动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均应从重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业、杨某展、覃某通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海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