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悉,何某甲因为琐事曾与被害人林某结下梁子。2021年10月,何某甲、何某乙的朋友石某等人(另案处理)在白沙镇某茶厂遇见林某后,持砍刀将其背部及手臂打伤,并用刀架着林某的脖子,将其押至白沙镇东风村委会的某处林地。随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另案处理)、何某丁(另案处理)与石某等人汇合。
众人汇合后,何某甲和石某等人持砍刀、竹鞭对林某进行围殴,何某乙则在一旁用手机录像进行网络直播,非法拘禁过程约一小时。整个过程造成被害人林某背部、头部、手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林某右胸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甲家属赔偿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何某乙及何某丙共同赔偿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林某对何某甲、何某乙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持械恐吓、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中何某乙作用较何某甲小,何某乙属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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