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一中队针对物业小区二次供水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巡查发现某小区存在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违法行为。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小区现存二次供水水箱2个,在2020至2022三年期间,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小区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三次,检测时间间隔均超过6个月,该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小区物业制发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作立案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物业小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出北海市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案的首张罚单。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依照相关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必须取得《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具有水质检测资质机构开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下一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对物业小区二次供水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守住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保障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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