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已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在每年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但纳入工资总额。”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包含35℃)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比而言,2011年施行的高温津贴只有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没有按天发放标准。这次调整不仅提高了月标准,而且增加了按天发放标准,主要基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考虑。
据介绍,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劳动者因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同时,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工作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高温天气,一些企业开始缩短上班时间甚至停工。碰到类似情况,职工的工资怎么算呢?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来源:北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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