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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海〔2023〕25号。北海市海城区江鱼子风味小吃店因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烧烤油、孜然油、辣椒红,被罚款10500元。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江鱼子风味小吃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QBHB9X8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住址):*********************经营者:江海丽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以北、昆明路以西富达兴楼101号22#铺面由江海丽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江鱼子风味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5020131890,有效期至2026年4月25日)。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放于食品加工区内的食品添加剂“雪麦龙”牌ZXX3304熟香孜然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5kg)2桶、“雪麦龙”牌ZXX4643秘制烧烤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5kg/桶)2桶和“晨光生物”牌辣椒红(生产日期:2021年1月8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5kg)1桶已超过保质期。经报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26001号)及其《财物清单》。
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实,“雪麦龙”牌ZXX3304熟香孜然油和“雪麦龙”牌ZXX4643秘制烧烤油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购进,各购进3桶,进货价150元/桶,各使用1桶;“晨光生物”牌辣椒红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购进,共购进2桶,进货价400元/桶,已使用1桶。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食品销售,并未进行原包装销售,故无法测算销售价格和违法所得。涉案过期食品添加剂均已扣押在案,货值金额以进货价测算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江海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江海丽)1份;
4.当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添加剂“雪麦龙”牌ZXX3304熟香孜然油和“雪麦龙”牌ZXX4643秘制烧烤油的生产厂家郑州雪麦龙食品香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6.《证据提取单》1份(1-6页)。我局于2023年2月9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案值金额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雪麦龙”牌ZXX3304熟香孜然油2桶,“雪麦龙”牌ZXX4643秘制烧烤油2桶,“晨光生物”牌辣椒红1桶;二、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613257504176)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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