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5月05日09时50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北海市火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蔡强驾驶车牌号为桂ENG793小汽车,在此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上载有2名乘客,乘客称从北海市北海大道东旭华庭搭乘该车到北海市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支付运费玖元捌角玖分(¥9.89)。现场蔡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相关有效证明,通过广西运政APP核查蔡强驾驶的车辆桂ENG793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蔡强本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蔡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鉴于该车是第一次被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一般。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西运政APP查询截图、行驶证复印件、订单截图、视听资料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号45506020001817007665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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