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在“廉州镇迎宾大道(迎宾缘酒店西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建筑面积51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叁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3468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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