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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合浦首例!合浦乡镇一农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喷豆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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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12月27日,由合浦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洪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检两院组织石湾、石康、常乐等地豇豆种植户现场旁听,现场普法。


洪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支付销售价款10倍赔偿金,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微信图片_20231228090716.jpg

【案情回顾】
洪某为合浦县某乡镇豇豆种植农户,在其村种植1.5亩豇豆。为防治豇豆病虫害,2022年底,洪某为贪图便宜和方便,在村口路边向一男子购买了一小瓶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甲基异柳磷,并于2023年3月初在自家种植的豇豆上喷施。村民告知洪某喷洒的甲基异柳磷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不能喷洒在豇豆上,洪某便将剩余的甲基异柳磷丢掉了。

4月6日早上,洪某自认为豇豆经过一个月生长,农药已不存在残留,便采摘一部分豇豆销售给专门收购豇豆的某批发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日,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对某批发商收购的豇豆进行抽检,检测后发现洪某售卖的豇豆检测出甲基异柳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豇豆中农药残留检测结果为0.25mg/kg(甲基异柳磷最大残留限量为小于等于0.01mg/kg)。

4月15日,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到洪某的豇豆种植地进行现场抽样复检,检测结果仍然检出甲基异柳磷残留,在洪某的配合下,该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种植的1.5亩涉案豇豆现场予以监督销毁。
【公益诉讼履职情况】
案件送达合浦县检察院后,刑事部门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处理。公益诉讼检察官随即调取相关资料并对洪某进行询问和释法说理。经分析研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洪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豇豆共45斤,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批“毒豇豆”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已由收购商销往外地某省,虽未收到食品中毒的反馈,但已流入市场向不特定群众销售,具有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微信图片_20231228090719.jpg
2023年10月10日,合浦县检察院对洪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洪某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1日,合浦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2月27日,合浦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县检察院所有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微信图片_20231228090722.jpg
宣判后,公益诉讼检察官向参加公开庭审的人大代表和种植户代表现场普法,发放了禁限用农药名录和公益诉讼宣传资料。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本案中,洪某因违反“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知自己种植的是供人食用的豇豆,却在豇豆种植期间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量刑,并处罚金。

刑罚和赔礼道歉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以案警醒每一位豇豆种植户和销售经营者。豇豆是合浦地方特色农产品,也是老百姓餐桌上最为常见的蔬菜,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蔬菜种植户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守护好合浦豇豆产业,严格把好每一个关口,真正让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蔬菜,切莫见利忘义,赚昧心钱、黑心钱,以免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禁限用农药名录】
​ 微信图片_202312280907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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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天!还不知道会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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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明知道有毒的还摘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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