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高速路上逼停货车后 押车下高速路 还抢走货车上的3箱牛肚 并将其煮火锅吃掉……
10月15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抢劫案其中3名男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3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发今年1月23日当时,陆某、蓝某、刘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阿和”(另案处理)五人在覃某的邀约下一同驾车从广西南宁尾随赵某驾驶的货车至贵州省罗甸县境内
当天19时许 六人驾车在罗甸县一处高速路上 将目标货车逼停后 由覃某驾驶该货车朝罗甸县板庚服务区驶去
在板庚服务区内又换回赵某驾驶该货车 覃某则安排陆某、刘某、韦某 到货车驾驶室内押车 覃某和“阿和”分别另驾车辆一前一后押货车 行驶至广西天峨县
下高速后 覃某等人将货车上的三箱牛肚抢走 货物老板派人到半路将覃某等人赶跑后 赵某驾驶货车离开现场 第二天,覃某等人将抢来的牛肚煮火锅吃掉 经鉴定 被抢牛肚价值人民币1215元 案发后,覃某、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蓝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电话通知同案人员刘某投案自首,刘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覃某、陆某、蓝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覃某主动退缴赃款1215元。 黔南州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覃某、陆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系主犯,覃某提出犯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综合该案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覃某、陆某和蓝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3年、2年,并处3人罚金各3000元;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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