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有限公司(桂 KD67**)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基本案情】 2025年 10月22日11时 50分,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某某、王某某(执法证号分别为200504171**,200504170**)在山口高速出口加油站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桂KD67**实施从博白到南宁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4509000023**,广西某某公司具有从博白到南宁班线经营许可。该趟运输从广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站出发,出站单记载人数为16人,实际载客人数为19人。此趟运输在山口高速出口加油站旁停靠上客3人,李某对在上车的乘客每人收取费用 60元,经查该车在无批准的配客站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号)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号)的规定。 【焦点问题】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涉案车辆侵害客运市场秩序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涉及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侵害客运市场秩序和安全管理的违法问题。办案中,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对存在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侵害客运市场秩序和安全管理的违法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坚持“人归点、车进站”,目的是规范交通运输秩序、方便旅客出行,防止恶意竞争,另外,站点外揽客不经过安检,随意上客的行为存在安全风险。因此,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起讫点、日发班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确保运输安全有序。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