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清查行动中,对辖区一杂货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二楼违规存放大量爆竹。
经查,该杂货铺法人叶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相关资质,其在店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海城分局依法对叶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并依法收缴非法储存的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来源:海城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