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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明确: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分类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审核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幼儿园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 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资料图
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教职工费用、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监管制度,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同时,应当依法建立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部门、联系电话,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资料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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