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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被告人王兵,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合浦县,被捕前住合浦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250万元,收受他人财物5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分十六次收受贿赂65万2008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郑某在合浦县两广市场内违规搭建铁棚和消防问题放任不管,不予查处,任由郑某继续经营,优先帮助郑某推进广西滨海公路山口支线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为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兵分十六次收受郑某的贿赂款累计65万元。
索取“好处费”给妻子买车、母亲买房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欧某、范某、郑某的请托,为欧某、范某、郑某在承揽相关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授意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合浦县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彭某为欧某、范某、郑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兵事前及事后收受并索取欧某、范某、郑某的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6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欧某挂靠的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合浦县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欧某为实际承揽人。2017年中秋节前夕,为感谢被告人王兵的帮助,欧某送给被告人王兵10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王兵予以收受。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兵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欧某索取了100万元“好处费”。2017年中秋节前夕,为得到关照,范某送给被告人王兵100万元,被告人王兵予以收受。同年11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范某挂靠的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标合浦县廉州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大楼工程。范某为实际承揽人。同年12月,被告人王兵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范某索取了“好处费”100万元。
事前,为得到被告人王兵的关照从而承揽相关工程,郑某承诺给被告人王兵300万元。2017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郑某挂靠的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分别成功中标合浦县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综合大楼工程及合浦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郑某为实际承揽人。为感谢被告人王兵的帮助,郑某于2017年中秋节前夕、2018年春节前夕、2018年中秋节前夕各送给被告人王兵50万元、40万元、50万元,被告人王兵均予以收受。2018年底,被告人王兵以购房为由,向郑某索取“好处费”。依索取要求,郑某于2019年春节前夕给了被告人王兵50万元。上述约定的被告人王兵应得的300万元贿赂款,被告人王兵通过上述收受、索取的方式得到了其中的190万元,余下的110万元尚未得到。被告人王兵将上述收受受贿款中的32万元给其妻子张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一辆大众牌小汽车、将400多万元给张某以被告人王兵的母亲谭某的名义购买位于合浦县。法院判决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250万元,收受他人财物5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兵索贿250万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兵受贿未遂110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被告人王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对被告人王兵退出的赃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兵的违法所得六百三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将被告人王兵用受贿款32万元购买后登记在吴某名下的一辆大众牌小汽车、用受贿款353万元购买后登记在谭某名下的位于合浦县的房产予以没收,所得款项用于充抵所受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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